1提案
提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提出单位或个人提交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标准编制机构没有分会等分支机构的,可以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接收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对其进行评估后形成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标准管理协调机构。
为了体现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此阶段应明确提案的主体。只要是积极参与团体标准作的社会团体成员都应具有提案资格,甚至可以将提案资格扩大到对本社会团体感兴趣的所有个人或组织。
2立项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1标准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2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3具有法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
由标准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性等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决策机构提交评估结论,经批准后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此阶段应注意,对于经标准管理协调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宜对社会团体的全体成员进行公开,好是向社会公开,以便听取相关方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的意见。这样才能充分团体标准的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3起草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组成工作组进行起草工作,包括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试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通过立项阶段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充分的公开,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感兴趣方参与团体标准的,从而标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4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